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与规划: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因变更公司名称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股改前公司重组并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1、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2、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吸收合并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4、企业分立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已成为IPO被否主因之一。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改制过程涉及的增值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免增值税
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动产。
3、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减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故对于将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作价入股投资或者联营的,如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涉及的营业税(不缴纳)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企业出资的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资本公积转增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年度汇算。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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